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等法律、文件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各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印制和发放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四)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负责核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以及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民办学校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各区(市)县的分布情况,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动态调整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申请子女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免费重新换签或新签《劳动合同》的发放及监督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复核。
  (七)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八)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成都市居住证》
  1. 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子女申请入学,应于2013年5月27日—6月7日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居住地派出所签章)。
  由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向其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7月10-7月20日,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安排就读的学校。
  3. 8月19日-8月31日,持证人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1. 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子女申请入学,应于2013年5月6日―6月7日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是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2)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五城区就读的,须提供其在五城区就业的有效《劳动合同》(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重新换签或新签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五城区内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在该郊区(市)县就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该郊区(市)县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由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向其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7月10-7月20日,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安排就读的学校。
  3、8月19日―8月31日,申请人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五、其他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开具及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学校就读证明》(或提交由原就读学校及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二)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三)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以往文件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